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22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系***之妻),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居民,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榆林市榆阳区榆溪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折彩荣、***、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65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折彩荣、***、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73.96元及利息8660.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执行费50元。2017年6月20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贾飞
代理审判员柴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贺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