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执恢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利。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武昕,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1月15日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6月25日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尚翠霞,女,汉族,1958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235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昕、***、***、***、***、***,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2019.266372万元及利息,因榆林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昕、***、***、***、***、***未履行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西沙航宇路西区委家属院1号、2号的商业服务楼及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榆林市西沙航宇路西区委家属院1号的服务楼,在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西沙航宇路西区委家属院1号、2号的商业服务楼在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有拆迁补偿款。
二、扣留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榆林市西沙航宇路西区委家属院1号的服务楼在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有拆迁补偿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