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榆林市卓恒商砼有限公司与绥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02执保1613号
榆林市卓恒商砼有限公司、绥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卓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绥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62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88512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保1613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7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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