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6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民终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绥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4657.3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10元及申请执行费882元。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款65467.37元(含工程款64657.37元、案件受理费810元),现该款项已全部给申请执行人绥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兑现完毕,申请执行费882元由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绥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