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与解武林、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02执7362号
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诚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7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709548.77元,违约金合计621180.96元(2020年3月15日前的违约金为247248.76元,以709548.7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为373932.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849.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3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诚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1344355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费15645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被执行人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诚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02执73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