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621执139-1号
陕西华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高月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山劳人裁字(2017)第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月增于二O一七年五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八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原告264566.69元。
(2)申请执行费3171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阴县支行户名:山阴县人民法院账号:8550010********。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马 宪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马苗苗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