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云,男,1972年6月14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长县***芝王川预制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
经营者:吴思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凌,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长县***芝王川预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案涉协议签订情况、***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剩余货款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责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 晓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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