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6执146号
***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恒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延安仲裁委员会[2020]延仲裁字第00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华恒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华恒投资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华恒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陕06执183号执行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本院按照执行依据确定内容执行到位6423648元。另,本院受理韩毅申请执行陕西华恒投资有限公司的(2020)陕06执147号执行案件。2020年12月2日,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本院送达了延市劳监﹝2020﹞39号函和陕西华恒投资有限公司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毅达成的协议书,查实(2020)陕06执183号案涉款项实为陕西华恒投资有限公司在承建延安南泥湾农场有限公司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函请本院将案件款支付至该队指定账户。经查,陕西华恒投资有限公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毅对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核查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恒投资有限公司及韩毅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且经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核查确认,并优先保障农民工权益,依法予以支持。故在依法缴纳案件执行费后,将案件款支付至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指定账户,由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本案申请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按照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6执14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