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异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
法定代表人:刘海威,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丽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赵文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民政府对冻结其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民政府称,本院冻结了异议人三个银行账户:1.基本往来账户(961007010009307777)涉及与其他部门之间资金兑付业务。2.财政专用零余额账户(961007010011576666)涉及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兑付业务。3.社保资金缴纳专户(961002010009339999)涉及干部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缴纳业务。其中基本往来账户内的资金专款专用于土地复垦、危窑危房改造、扶贫拆迁、征地补偿、退耕还林及其他公共工程建设等11逼专款专用项目共计6457000元。专用资金的款项用途国家有严格限定,财政性资金只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特定项目对相应的资金进行支付。财政专用零余额账户无实际资金往来,冻结导致正常工资业务无法上报,干部职工数月工资未兑付,无法生活。社保资金缴纳专户的冻结导致干部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无法正常缴纳。申请人三个账户内并不是自有资金,涉及账户内的专项性资金,只能按照相关文件的特定项目对相应的资金进行支付,而不能用于偿还经济纠纷产生的债务。同时提交了资金明细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故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述三个账户予以解封,并退回基本往来账户专项资金6457000元。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961007010009307777、961007010011576666、961002010009339999,于4月28日划拨被执行人961007010009307777账户6457000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对已划拨资金6457000元仅提供了明细和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资金为专项专用资金。财政专用零余额账户需用于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兑付业务。
本院认为,异议人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民政府作为党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针对异议理由,异议人所提交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但干部职工工资应予以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异议人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民政府财政专用零余额账户(961007010011576666)的冻结。
驳回异议人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民政府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武 烨
审判员 高喜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