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卫东,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
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该镇镇长。
***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陕民终9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人民政府存款64570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09584元,下余执行款634741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现被执行人承诺2022年1月22日前支付工程款本金1652584元,今后每年支付工程款本金不得少于3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6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南有强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 高明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