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7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村民,现住宝塔区桥沟镇政府对面,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延安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延安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62.5元,实际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志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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