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9312号
原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间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66321529Q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沛惠南路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62750H
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准确住址情况,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又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4元,原告已减半预交2487元,现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