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被告佛山市新泰隆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4899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5。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31。
被告:佛山市新泰隆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1。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卓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民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9083Q。
法定代表人:**1。
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新泰隆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卓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99.85元(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4199.7元),财产保全费1494.93元,合计3594.78元(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099.85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