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30民初731号  
原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 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爱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彦强,男,系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榆林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元,由原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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