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30民初843-1号
申请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XX城XX路XX花园XX号楼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05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
XX乡XX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MA703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
1960年XX月XX日
出生,汉族,现住清涧县
XX大厦XX室
,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
申请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陕0830民初84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陕0830民初843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的被申请人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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