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0830民初745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30民初745号
原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乐堂堡乡寨则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折家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折家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日立案。原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31元,减半收取9265.5元,由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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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