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执保190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建筑器材厂,住所地河**省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贾宝强,职务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住所地湖**省随州市世纪外滩**号楼**单元**室室。
法定代表人:包德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78908609H。
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0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3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3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刘明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