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万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704民初490号
原告湖北万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武汉港工业园轻工路**。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新洲,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正宝,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世纪外滩**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万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万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万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万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42.00元减半收取为2,221.00元由原告湖北万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国胜审判员:阮良成人民陪审员:肖辉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袁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