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冀0929民初1047-1号
原告:沧州**建筑器材厂,住所地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祥孟,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
原告沧州**建筑器材厂与被告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受理费17234元,减半收取86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沧州**建筑器材厂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张冬梅
审判员 尹洪利
审判员 李平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