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181执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
被执行人: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世纪外滩7号楼2单元303室。组织机构代码07890860-9。
法定代表人:包德柱,该公司经理。
***与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应赔偿***214247元。由于被执行人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履行了10万元。2017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娇
审判员 刘援农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