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18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德柱,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世纪外滩**号楼**单元**室。
本院在执行***与随州市胜兰劳务有限公司劳务争议、人事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1.4247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诉且被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1181执14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援农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薛 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德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