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378号
原告: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人民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宋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虎,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告:***,男,199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襄阳金土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0号民发盛特区10-1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发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
负责人:罗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国胜,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湖北运丰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国际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张波,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原告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金土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冯国胜、湖北运丰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第三人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中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