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6民初50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金土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0号民发盛特区10-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蔡文慧,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阳金土地运输有限公司、***、蔡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艳
书 记 员 兰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