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1037号
原告大冶市殷祖园林古建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万景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清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史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殷祖园林古建公司与被告西安万景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殷祖园林古建公司于2008年2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殷祖园林古建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殷祖园林古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茹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焦玉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