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388号
原告:**,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万景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纬二街甲字48号。
法定代表人:史珂,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西安万景园林景观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祥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后由原告周祥负担459元。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