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天润城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与西安市天润城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西安市天润城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2民初3682号
原告***。
原告***。
被告西安市天润城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淌湖一村14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姚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西安市天润城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职员。
被告西安市天润城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30号3幢30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天润城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西安市天润城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天润城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西安市天润城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及邮寄费100元,共计1,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