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044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社区**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社区**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5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社区**经济联合社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1267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社区**经济联合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