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9民初153号
原告: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县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公司总经理。
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