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民初244号
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古现办事处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县佘家镇计生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