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2民初4560号
原告: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北郭乡东洋汎后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58DYJXK。
法定代表人:桑小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河南同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文露,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系该公司财务主管。
被告: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佘家镇计生办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7437518N。
法定代表人:王建勋,职务总经理。
被告:陈金来,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哲宇,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来、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哲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商砼货款1,130,715.8元及利息(以1,130,715.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大唐内黄田氏50MW风电项目从原告处购入商砼,总货款金额为2,242,316.5元,被告支付1,111,600.7元后,剩余1,130,715.8元商砼尾款至今未付。故提此诉讼,请依法裁判。
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陈金来未作答辩。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述称,第三人电建集团与原告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请法院依法裁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承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大唐内黄田氏50MW风电场工程风机基础施工部分工程。因施工需要,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于2020年9月1日与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2020年12月21日,经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唐内黄田氏50MW风电场项目的负责人陈金来核对,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用混凝土总货款为2,242,316.5元,已支付1,111,600.7元货款,欠款金额为1,130,715.8元。后经催要,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所欠货款未予支付。审理中,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通话录音、还款承诺书、转账回单、增值税发票、授权委托书、对账单,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以及原告、第三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向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要求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30,715.8元,有对账单、转账回单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要求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金来系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负责项目的工作人员,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给付货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130,715.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7.00元,减半收取计7,48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88.5元,由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边亚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