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2308号
原告:河南尚美家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1QTX92。
住所:长垣县蒲东工业园区。
被告: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7437518N。
住所:长垣县***计生办院内。
原告河南尚美家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河南尚美家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尚美家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尚美家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河南尚美家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