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2358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7437518N。
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西花园北门向东200米路北(**烧烤向北20***)。
被告***,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询,长垣市******无姓名叫“***”的居民。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540元。经查询:长垣市******无姓名叫“***”的居民。***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本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故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