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3463号 起诉人: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19年9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的《富龙度假山庄项目工程土建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协议》,合同总价款为3,741,700元,原告交纳了质保金为6万元,双方于2019年1月9日进行了项目的结算协议,被告剩余的质保金迟迟不予退还给原告,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富龙度假山庄项目工程土建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协议》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调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工程地点位于“崇礼县万龙路”,该地点属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不属于我院辖区。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新乡市建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