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583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彦岭,巨野龙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博兴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坡,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郭科永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元昌
书 记 员 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