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5115号
原告:北京君睿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天河北路2号3幢4层53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文,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5A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君睿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君睿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君睿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先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万 舸
书 记 员 刘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