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23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5A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铭,北京沣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2民终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提交兰***公司与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鲁晓东、徐小燕和***在兰***公司工作期间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钉钉打卡考勤记录公证书作为新的证据,经过公证的考勤记录与***所在的六分公司承包人经理赵刘洋签字审核的考勤工资表完全一致,证明一审中兰***公司提交的***所在的六分公司所有人员的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所有考勤及工资表的真实性,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没有事实依据的每月考勤天数和工资数额。(二)***严重违反法律禁止和公司制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法院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和《保密协议》约定,***在任职期间须遵守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三)原审法院对***的考勤及工资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四)原审法院对***报销款29 866.54元的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兰***公司支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不应给予支持。(五)原审法院支持***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六)原审法院对兰***公司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不予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兰***公司至今全员还在实行钉钉打卡记录考勤,这是兰***公司唯一的确认出勤的考核方式,也是发放工资的唯一考勤依据。(七)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5926号裁决书是***与赵刘洋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2021年3月30日***上班的照片是利用有兰***公司名字字样的背景所进行的摆拍,是恶意制作的虚假证据。综上,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兰***公司未就***在任职期间违反竞业禁止限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正常出勤上班,兰***公司不应支付***报销款和经济补偿金等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兰***公司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信。兰***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张,缺乏依据。综上,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肖 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