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9424号
原告:沧州鸿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李保民村。
法定代表人:李秀瑞,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5A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楼14层1409-14室。
法定代表人:姚向红,职务不详。
被告: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街道容城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邱鹤敏,职务不详。
原告沧州鸿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沧州鸿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沧州鸿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商业承兑汇票100000元,被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自2021年8月11日起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由被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沧州鸿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取得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后被拒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出票人)句容恒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以外的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宇潇
书 记 员 常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