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兰某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中南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252号
原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
被告:淮安中南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
原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天公司)与被告淮安中南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质保金249909.22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07105.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2803.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5日,兰天公司、中南公司及案外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了《锦城6#、10#、11#楼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中南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100号的锦城6#、10#、11#楼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合同工程由兰天公司承揽施工。本门窗合同暂定总价为6743915.34元。关于工程保修款约定为:从丙方(兰天公司)工程结算款截留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三年(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经物业及甲方(被告)确认无误后支付剩余质保金的30%,最后一笔将余款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丙方。上述门窗合同签订后,兰天公司按照中南公司要求完成了合同义务。2016年8月30日,双方就本案门窗合同工程办理了结算,一致确认工程结算款为7140184.45元。5%的工程质保金为357009.22元。兰天公司认为,案涉门窗合同工程已于2016年1月15日安装完成,至2019年1月14日门窗保修期已届满三年,中南公司理应支付上述全部工程质保金,但至今尚有249909.22元质保金未能支付,故诉至法院。
中南公司辩称,对于未付质保金的金额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因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2015年9月30日。最后一笔质保金届满的时间应当是2018年9月30日。至本案起诉的时间,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中南公司(甲方)、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兰天公司(丙方)签订《锦城6#、10#、11#楼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合同》一份,载明:第五条付款方式:5.7保修期三年,每满一年经物业及甲方确认无误后支付剩余质保金的30%。保修期满经物业及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结清余款。第六条合作期限及工期:6.1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具体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为准)。6.2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5月30日(根据上述实际开工日期以及合同总工期确定)。6.3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202个日历日(含节假日)。
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部分载明:一、免费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工程质量保证书》规定保修时间。铝合金门窗免费保修期为3年,门窗有防水要求的地方渗漏保修5年;其他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3年。
2016年8月30日,中南公司与兰天公司签订《结算审核表》,显示淮安中南锦城6、10、11号楼门窗费用共计7140184.45元。
兰天公司提交2016年8月31日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一页,载明:经核锦城6号、10号、11号楼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完成,2016年1月15日。
兰天公司提交客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2021年3月,中南公司应支付货款1069279.22元,结算金额为7140184.45元。中南公司在信息不符处盖章,并提出金额异议,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兰天公司称质保金分三次支付,第一年付30%,第一年已经按期支付107100元,支付时间是2017年7月29日。第二年应支付107105.54元,验收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质保金应该是后续每年的1月15日支付。第三年应该是2019年1月15日支付,应付金额为142803.68元。本案中,我方只主张未付质保金,质保金同意按照双方结算的金额主张。关于双方结算的货款金额因双方还存在争议,我方保留另行诉讼的权利。关于质保金的起算时间,根据合同第29页中免费保修期限的约定,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之后开始起算。
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南公司未付的质保金249909.22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涉案门窗供货及安装合同的约定,质保金分三年付清,支付时间为每满一年经物业及中南公司确认无误后支付。根据兰天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及《结算审核表》显示,中南公司确认门窗制作及安装完成的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结算确认的签字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及2016年8月31日,结合第一笔质保金支付的时间为2017年7月29日,因此质保金最后一次支付的时间应为2019年8月30日,故至本案起诉时,尚未经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对于中南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中南公司应支付兰天公司剩余质保金249909.22元。关于兰天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南公司确认结算的时间,其中以107105.5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2803.6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安中南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249909.22元;
二、淮安中南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以107105.5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2803.6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8元、公告费260元,由淮安中南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赞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