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兰某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70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14879J。
法定代表人:赖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启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楼14层1409-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D12M11C。
法定代表人:姚向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5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059601P。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
上诉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4333.55元,减半收取27166.77元,由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的27166.78元经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庆莉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霍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德超
书 记 员 李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