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70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14879J。
法定代表人:赖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启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楼14层1409-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D12M11C。
法定代表人:姚向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5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059601P。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
上诉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4333.55元,减半收取27166.77元,由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的27166.78元经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庆莉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霍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德超
书 记 员 李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