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60号
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二路**.
主要负责人:陈树生,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坚,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玉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养路段**。
法定代表人:陈文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玉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73.31元,减半收取计8936.65元,由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争春
审 判 员 吴彦瑾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云卿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