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二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谢春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华路1号(新华大厦)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晋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宜长,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玲玲,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7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签收了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96.86元,减半收取25698.43元,由上诉人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晓
审判员 念保源
审判员 许舒可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真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