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恢1894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观路南天居水木澜山居2栋205-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6121B。
法定代表人:***。
在被执行人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9947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以(2016)粤0306执12334号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9月13日我院以(2018)粤0306执恢1894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我院缴纳诉讼费10721元和执行费15036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9947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缴纳受理费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9796号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平
审判员方雪
审判员*锐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