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贝壹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22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水贝壹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萃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二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9272E。
法定代表人:黄键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轶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观路南天居水木澜山居2栋205、206、207、208、209、210、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6121B。
法定代表人:陆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智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桃,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水贝壹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水贝壹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均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水贝壹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凤  麟
审判员 刘  欢  飞
审判员 徐  雪  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蔺泽广(兼)
书记员 许新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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