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
被执行人: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巢路。
本院在执行××人合肥市***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执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翼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