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383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杨,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1幢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9864C。
法定代表人:沈跃岗。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东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7月,合肥天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天乾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华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就合肥龙凤皮件有限工程3#厂房项目,向被告安徽东华公司供货,由其支付货款。截止2019年8月30日,被告安徽东华公司共欠付合肥天乾公司货款595849.68元。2021年6月,合肥天乾公司将上述债权(含货款、资金占用损失等一切权利)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安徽东华公司。然而安徽东华公司至今却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5849.6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0月8日,**与合肥天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合肥天乾公司将其对安徽东华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作为债权受让人,对安徽东华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合同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其起诉的债权基于案涉购销合同而产生,且需依附于购销合同实现,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债权转让纠纷。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购销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购销合同系合肥天乾公司与安徽东华公司于2019年4月签订,并明确注明安徽东华公司为需方、合肥天乾公司为供方,合同第九条对解决争议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供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选择管辖条款清晰、明确,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约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合肥天乾公司的合同债权虽经转让,但不能据此否定合同中管辖条款的效力,该管辖条款对受让人依法具有约束力。同时,原告**举证提交了购销合同,表明其对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系明知,作为债权受人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安徽东华公司表示同意。因此,根据案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前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无依照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确定情形,本案应当由供方即合肥天乾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不享有管辖权。由于合肥天乾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肥东县××镇,故本案应当由肥东县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朝保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云龙
书 记 员 董梦君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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