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鑫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民初3372号
原告:***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君悦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62180525L。
法定代表人:韩黔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景泰时代赢家广场**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9864C。
法定代表人:沈跃岗。
原告***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原告***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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