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横店街迎群村张重一湾。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纱帽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卜海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威公司)与被申请人**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合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6日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4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市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乾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义合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合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义合公司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已查控多次,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义合公司均无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冻结义合公司对第三人**生态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该到期债权系轮候冻结;三、本院依法将义合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卜海鹰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义合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系轮候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义合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乾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仲裁委员会(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49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049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