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2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宾馆路**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34982B。法定代表人:谢小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平,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奋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217477。法定代表人:张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11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已扣划84.54元。
执行期间,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执结申请书,但本院未足额收取执行费。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出具(2020)粤06破申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佛山市千汇创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接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本案可以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7执29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翁晓炜
审判员 陈伟潮
审判员 邓文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