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921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人七台河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98493.11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无其他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921执3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