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903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黑0903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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